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黃淑珮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 律師被告 黃耀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已改分為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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