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告 王慧增 被告 周孟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教唆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周孟霖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請求本件共同被告 曾金財簡廷融陳煜雄 連帶賠償其損害部分,原告業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與被告曾金財、簡廷融及陳煜雄調解成立,此有卷附之同日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