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李賓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被告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續字第四二六號被告王耀德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耀德涉有組織犯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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