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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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尉堯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建忠 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意翎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清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俊 名人
一、債務人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尉堯清償新臺幣 伍佰 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尉堯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蘇建忠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薛意翎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清秀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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