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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