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TITINKURNIASIH(中文名: 古妮亞斯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被告 魏國民 訴訟代理人 魏雅苓 被告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被告魏國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張瑾雯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