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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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懿德 發支付命令
,惟陳懿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1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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