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欣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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