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負債累累,生活十分困難,且所提訴訟並非無勝訴之望,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花蓮縣新城鄉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顯示,聲請人並無所得資料,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採信。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