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送達代收人 陳佳任
被 告 魏昇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9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
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利
息餘額查詢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