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木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①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②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③柒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六點三五②二十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木津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27日止累計110,269元正未給付,其中47,710元為本金;62,5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木津於民國94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27日止累計785,484元正未給付,(其中297,872元為本金,487,6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木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27日止累計207,192元正未給付,其中77,206元為消費款;126,38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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