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51號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鎔緒鄭怡仁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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