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10號原告 王家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4年10月5日彰監四字第64-Z00000000號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誤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為被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即應更正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機關所在地址暨其代表人(所長 李輝宏 )姓名、住所(臺中市○○區○○村○○路○段○號)等。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含繕本或影本乙份)共二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