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1號

原告 彭筠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成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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