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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