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5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即 江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