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乙○○(即喬愛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複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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