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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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77號聲請人國正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台幣)│││屆滿日│├──┼─────┼────────┼─────┼──────┼────┼──────┤│001│力霸工業│兆豐商業銀行蘭雅│3,906元│98年11月30日│0000000│99年3月10日│││有限公司(│分行│││││││ 陳士禮 )││││││├──┼─────┼────────┼─────┼──────┼────┼──────┤│002│金鹿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永春│54,400元│98年12月10日│0000000│99年4月12日│││公司( 魏輝 )│分行│││││├──┼─────┼────────┼─────┼──────┼────┼──────┤│003│台灣眾鑫企│彰化商業銀行松江│19,740元│98年12月20日│0000000│99年4月12日│││業有限公│分行│││││││司( 陳聰明 )││││││├──┼─────┼────────┼─────┼──────┼────┼──────┤│004│ 大來 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2,510元│99年1月5日│434724│99年5月10日│││材有限公│新店分行│││││││司( 吳明來 )││││││├──┼─────┼────────┼─────┼──────┼────┼──────┤│005│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135元│98年12月15日│361344│99年4月12日│││材有限公│新店分行│││││││司(吳明來)││││││├──┼─────┼────────┼─────┼──────┼────┼──────┤│006│星朋企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店│126,396元│98年12月25日│0000000│99年4月12日│││限公司(│分行│││││││ 鄭秀芬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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