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李雪娥
劉修廷 李美玲 林國勝 簡素緞
上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東山 律師被告 張博郁
張媛婷 張媛鈞 張涵茹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蔡寧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捌仟伍佰元(計算式:400,000元+268,500元+90,000元+180,000元+390,000元=1,32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