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現「實際」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4.每月扶養 王妍婷王韋迪 各6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5.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王淑虹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每月支出租金7000元、膳食費4960元、汽車牌照稅518元、汽車燃料稅936元、雜支費3000元、瓦斯費1920元、交通費1350元、垃圾費184元、子女早晚餐6200元等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7.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8.請提出任職於明鎮起重工程行薪資證明影本。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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