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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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0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