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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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1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147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31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
0元折算1日,於96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