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609號聲請人 李佩虔
李宜貞 李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李奇昌 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佩虔、李宜貞、李冠宏拋棄繼承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千元,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千元,聲請人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家事法庭通知(稿)、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