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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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許淑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倍顯 、 廖敏秀 、 廖敏芳 、廖桂瑩、 廖延蒸 間因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91,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