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耀信選任辯護人蘇書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5月10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耀信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高耀信無罪,而上開刑事判決正本經向該署檢察官為送達,於105年5月25日,由檢察官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檢察官既已於105年5月25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上訴期間應自其收受上開刑事判決之日即105年5月25日之翌(26)日開始起算10日,則至遲應於同年6月4日(105年6月4日雖適逢星期六,然因彈性放假緣故,需上班而非為例假日)提起上訴。惟檢察官遲至同年6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該署檢察官上訴書及函文各1份在卷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