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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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林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昌
林金全 被上訴人 李秀蓮 訴訟代理人 蔡耀邦 被上訴人 李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繕為訴願),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81條再轉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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