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星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5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6年9月27日上午9時││犯罪日期│106年10月20日│4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452號│7年度毒偵字第91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12日│107年08月0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50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01日│107年08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2123號│7年度執字第3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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