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拘役5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刑法第306條第1項│││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56條││├───────┼─────────────┼─────────────┤│犯罪日期│95年2月11日起至同月12日止│95年4月11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0239│1023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易│││號├─┼─────────────┼─────────────┤│事││號│1185│1185││├─┼─┼─────────────┼─────────────┤│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1│1│││期├─┼─────────────┼─────────────┤│││日│9│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易│易││定│號├─┼─────────────┼─────────────┤│││號│1185│1185││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3│3│││期├─┼─────────────┼─────────────┤│││日│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七月│拘役二十九日,如易科罰金,││奪公權期間或罰││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