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李珮宇
      陳 姃
       楊月雀
       賴月美
       盧儀潔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媚
原   告  陳麗雪
       秦淑芳
       張雅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礽
原   告  梁富美
       陳月珠
被   告  黃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3
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4月8日宣判,惟本院
108年3月2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原告聲請就未到庭之
被告一造辯論判決,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
8年5月6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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