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麟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3月19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06419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麟智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3月7日02時2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
㈢行為:因被害人 溫新梅 駕駛計程車擦撞被移送人而毆打被害
人頭部,致被害人之額頭擦傷(被害人警詢表示暫時不提告
訴),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且與被害人於警
詢中指述相符,足認被移送人確有加暴行於人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係因遭被害人所駕駛之計程車擦撞而為暴行
之行為動機、違序情節、所生損害程度,且已坦認施暴行為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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