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李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2日下午2時32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院前經辯論終結並指定108年4月16日宣示判決,因有下
列事項尚不明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請求補正:
1.原告指出之切結書上載新臺幣(下同)1,700元,並載明
6/3日還車退1,700元,則該1,700元性質似為押租金而非
租金,請原告提出原告公司之機車每日出租金之租金為多少
元之證明?又如為月租或半年出租租金各為多少?請提出同
行業每日出租機車之租金為多少之相關證明(如同業公會之
資料)?
2.原告之機車新車價為多少,請提出同型機車之新車價值證明
?另請陳明原告公司共有多少出租機車,是否每日均全部可
以出租?
3.原告主張被告侵占機車之時間合計應為212日或233日,請
原告再為陳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