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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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被 告 胡金蘭 即 胡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533元,及其中40,523元自95
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