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8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心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