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債權人 游兆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瑞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0日通知命於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二、請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三、請提出本件證據釋明其請求。」,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月25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依命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