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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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燦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慶池 被上訴人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法定代理人 李秀惠 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鴻碩營造有限公司即燦通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號6樓」「法定代理人楊樹華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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