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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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原告A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被告 張天保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秋蘭
張鄧双 被告 許博瑋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被告 許春宏
黃宥鋒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葉家榆 被告 林柏丞 兼法定代理人 林又彩
彭月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被告 陳儒剛 (兼 陳馨榮 之承受訴訟人)
陳儒勝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茹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韓沛伶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韓蕙語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上5人法定代理人 韓莉雯 被告 陳怡瑧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芷晴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黃星瑀 (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彭志明 兼法定代理人 張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丁○○、乙○○、寅○○、辰○○、甲○○、辛○○及癸○○為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於民國103年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丁○○、乙○○、寅○○、辰○○、甲○○、辛○○、癸○○及被告丙○○為被告戊○○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222至22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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