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木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勝麒
陳勝華 陳勝堂 陳玉錦 陳勝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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