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鄭金水 相對人 鄭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鄭永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金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鄭永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金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