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家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11日│103年1月28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0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03年度桃簡字第5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9日│103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03年度桃簡字第588號││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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