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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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而原告未列被告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