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張文信)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納現金新臺幣二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吳俊螢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