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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