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甲○○
34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興托兒所 簡淑喜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4年9月16日│5,560元│KQ四七0一八0│││││社中和分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