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憲騰 等12人間因9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81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8,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