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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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在越南戶籍資料及在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應提出起訴書及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譯文書(應翻譯為越南文字),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