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F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5│台│││台││││盜│期││中│1│中│上7││中│上7│││匪│徒││地│偵3│高│6│1│高│6│2││條│刑││檢│3│分│訴5││分│訴5│││例│八││署│2│院│2││院│2││││年││││││││││├──┼──┼────┼──┼─────┼─┼───┼────┼─┼───┼────┤││有││台│3│台│││台││││偽│期│9│中│6│中│上4││中│上4│││造│徒│至│地│偵9│高│4│8│高│4│││文│刑│2│檢│0│分│訴4││分│訴4│││書│二││署│1│院│││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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