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甲○○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捌││南││台│││台│││││用品│期月││投│毒4│中│上8││中│上8││7││一│徒│91│地│8│高│1│4│高│1│5│執4││級│刑││檢│偵6│分│訴2││分│訴2││5│││││署│1│院│││院││││├──┼──┼────┼──┼─────┼─┼───┼────┼─┼───┼────┼───┤│施毒│有伍││南││台│││台│││││用品│期月││投│毒4│中│上8││中│上8││7││二│徒│91│地│8│高│1│4│高│1│4│執4││級│刑││檢│偵6│分│訴2││分│訴2││5│││││署│1│院│││院││││├──┼──┼────┼──┼─────┼─┼───┼────┼─┼───┼────┼───┤│持毒│有六││南││台│││最│││││有品│期年││投│9│中│上8││高│台2││9││一│徒│91│地│偵2│高│0│6│法│0│9│執1││級│刑││檢│1│分│訴8││院│上6││0│││││署│3│院││││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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