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犯贓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贓物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七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紀文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