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台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 鄭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