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號6樓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76年度上更(一)字第98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地方法院76年度訴字第9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